Wednesday, December 12, 2007

本會章程

澳門大學學生會傳播學會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四章 人員
第五章 財政
第六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七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附屬組織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學生會傳播學會」,簡稱「澳大學生會傳播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a Comunicação da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簡稱「SCOAEUM」,英文名稱為「Communication Society of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 Union」,簡稱「COSUMSU」,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徐曰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校內。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隸屬於澳門大學學生會(以下稱「總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常務委員會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 培養同學的團結精神及對傳播系之歸屬感,促進同學之間的溝通和瞭解;
  (二) 促進本系同學及會員對本會的認識和培養同學對傳播學科興趣;
  (三) 為同學提供福利,保障同學應有的權益;
  (四) 與其他學生會組織及團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為總會之工作語文。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一、 凡澳門大學學生,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章程申請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 所有主修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傳播系之學生均可豁免審批,自動成為本會會員;而該等學生亦擁有對成為本會會員之拒絕權。

第七條
會員的加入

  一、 上條第一款所指的人士欲成為本會會員,須填寫及簽署由本會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 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批,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八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於下列任一情況下會員將喪失其資格:
  (一) 提前一個月向本會申請退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二) 逾時兩個月繳交會費,惟會員補交所欠會費且有充分理由,經理事會核准,可恢復其會籍;
  (三) 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士拒絕成為會員;
  (四) 被本會開除會籍。

第九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三) 列席本會理事會的平常會議;
  (四)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五)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 法律、總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總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本會章程、補充規則及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五) 法律、總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紀律程序

  一、 凡違反上條第四款規定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或人士提起紀律程序,由總會監事會負責執行:
  (一) 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
  (二) 佔本會百分之五的會員聯署要求提起紀律程序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 凡依照上款(二)項規定要求召開會議者,須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聯署者包括一至五位發起人;
  (二) 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三) 發起人須與總會監事長就要求討論事項制訂會議議程,惟議程之最終決定權歸總會監事長,但必須說明其理由。
  三、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 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 暫時中止會籍;
  (三) 罷免會籍。
  四、 紀律程序之具體規定依據總會紀律程序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為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任期

  一、 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理事組成,包括一名會長、二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及各負責不同範疇的理事,且不得同時兼任總會領導機關及總會其他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 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編訂各部名單後,得將名單送交會員大會主席團備案。
  三、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 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理事半數或以上出席可方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會長須宣布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理事。
  二、 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會長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五天或之前通知所有理事。
  三、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四、 在超過連續七天的大學假期,經理事會議決,可暫停召開該時期之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履行本會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理事會及所屬聯會的決議;
  (二) 代表本會;
  (三) 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四) 制定本會章程修改草案,並送交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批准;
  (五) 制定本會之補充規則,並送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備案;
  (六) 組織及籌辦活動;
  (七)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並經所屬聯會提交總會理事會審議;
  (八) 經所屬聯會提交季度工作及財政報告予 總會理事會審議;
  (九) 批准本會的財政支出動議;
  (十) 履行總會章程、內部規章、行政規則及所屬聯會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章
人員

第十六條
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一、 理事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二、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產生

  一、 理事會成員應其所有會員投票產生,由當屆會長負責主持召開就產生新一屆成員的會議。
  二、 會議應在每年九月至十月舉行,且在第一次召集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在就任時應確保其能在正常情況下完成所有任期。
  四、 第一次召集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 會議結果應於結束後翌日由會長公佈,並於公佈後二日內沒有任何異議,再提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經其確認的選舉結果方為有效。
  六、 任何選舉異議由理事會決定,若對選舉結果或異議結果不服,可於四天內向總會主席上訴。
  七、 選舉具體規定由總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八條
辭職

  一、 理事會成員辭職,經理事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上條規定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產生新成員,並提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確認。
  二、 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二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止。

第十九條
免職

  一、 會長倘有危害總會或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總會常務委員會四分之三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 除上款所指成員外,其他成員倘有危害總會或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理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 免除職務後之人選替代,根據上條所指方法,經過適當配合採用之。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條
財政運作原則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總會及本會的財政計劃。

第二十一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依據總會的財政年度。

第二十二條
財政預算

  一、 理事會須於每年十月前把來年財政預算提交總會理事會審批。
  二、 財政預算須清楚列明各項支出細節。
  三、 逾時遞交者,理事會須負責總會理事會不審批本會財政預算的後果。

第二十三條
財政報告

  一、 理事會須於每季結束前,在總會理事會的具體提交限期前,把該季的財政報告經所屬聯會提交總會理事會審核。
  二、 財政報告內容須清楚列明所有收入及支出。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解散

  一、 理事會在以下情況經總會常務委員會四分之三通過可解散應屆理事會:
  (一) 危害總會或本會利益;
  (二) 觸犯嚴重錯誤;
  (三) 嚴重違反總會章程、內部規章、行政規則、所屬聯會補充規則、本會組織章程或補充規則。
  二、 若對總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提出異議,可於十日內向總會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三、 若理事會的全體成員半數或以上離職,或會長及副會長同時離職時,理事會亦自動解散。

第二十五條
成立臨時理事會

  當理事會全體成員出缺或理事會被解散時,應成立臨時理事會負責維持本會的正常運作,並具有理事會相應的權限。

第二十六條
臨時理事會的組成

  臨時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代會長、代秘書長及代財務長各一名。

第二十七條
臨時理事會的存續期

  臨時理事會存續期不得超過一年,其成員亦不得同時兼任總會領導機關成員及總會其他附屬組織理事會主要成員職務。當新的理事會成員產生並就任後自動解散。

第二十八條
臨時理事會的產生

  一、 若為理事會全體成員出缺時,應由該理事會成員出缺前透過任何途徑組織臨時理事會成員,組織後提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委任。
  二、 若為理事會被解散時,應由處理該解散程序的機關或組織負責透過任何途徑組織臨時理事會成員,組織後提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

  一、本會在以下任一情況可被解散:
  (一) 全體會員投票四分之三通過;
  (二) 總會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
  (三) 經總會理事會向總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四分之三議決通過;
  (四) 臨時理事會運作超過一年;
  (五) 成立的首三年內不能維持會員人數在二十名或以上或理事會全體成員出缺;
  (六) 理事會全體成員出缺後,在九十天內無法成立臨時理事會或沒有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就任;
  (七) 超過一百八十天會員人數低於二十名。
  二、 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總會理事會處理。若理事會已不存在,則由總會理事會代為整理。
  三、 在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的情況被解散,在特殊情況下,經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批准,可額外獲得一百八十天的寛免期。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條
章程修改

  一、 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 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要求;
  (二) 本會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三) 佔本會全體會員百份之十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 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理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再提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批准方可修改。

第三十一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晣之處,由理事會作出解釋,惟須經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確認,並受總會章程、內部規章及行政規則所規範。

第三十二條
補充規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惟須提交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會徽

  會徽式樣載於本章程附件一,且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大學學生會傳播學會理事會通過。
二零零五年十月九日澳門大學學生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批准。

附件一:(第三十三條所指者)